? ? ?《快件運單契約條款》
特別聲明:
本公司依據托運物的重量、體積(而非價值)收取基本運費。賠償標準也以托運人支付的運費為基礎。
本條款所稱價值,是指貨物本身物理性質所具備的價值。
本條款所稱損失,不包括其可能獲得的利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的損失。
1.托運人應準確填寫本單,如實告知承運人所托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價值等必要情況;托運人應對所托貨物按照行業標準妥善包裝,使其適合運輸。
2.對于國家規定限制運輸的物品,托運人應在交貨前完成或委托承運人完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手續,并附有效憑證。
3.托運人不得托運或在所托運貨物中夾帶國家禁止運輸的物品,對承運人已接受委托,后發現屬于承運人不能安全、合法運送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險品、違禁品、假冒偽劣產品),承運人保留拒絕運送的權利,因違背此約定造成承運人的一切損失托運人須雙倍賠償。
4.委托承運貨物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計算。若體積重量大于實際重量,按體積重量計算。
5.托運價格一般按照承運人的公布價。依該價格計算得出的費用不包含政府規費以及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原因而增加的其它費用。
6.收貨人在收到提貨通知后最遲應在三日內提貨;收貨人在此期限內未提貨的應支付超出天數的倉儲費和保管費。到貨后三個月無人提貨且承運人無法退回貨物的,承運人對該貨有權處置,在處置所得中優先扣除相關費用。
7.托運人或收貨人不得無故拒付任何服務費用;收貨人拒絕支付費用的,托運人承擔支付與托運物品有關費用的連帶責任。托運人或收貨人無故不支付費用的,承運人可以對承運貨物行使處置權、留置權及其它補救性權利,由此而產生的后果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
8.承運人從貨物收運時起到交付時止承擔安全運輸責任,在此期間若發生貨物損壞、短缺、滅失、污染,承運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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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托運人委托承運人代收貨款不代表該次貨物的實際價值;如果運輸貨物在運輸途中出現損壞或滅失賠償額按照本條款第9、10條約定賠償,與代收貨款無關。收貨人簽收后因貨物品名、性質、型號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貨款,承運人不承擔代收貨款無法收回的責任。
11.以下物品不予托運:發票、有價證券、國家禁運的刊物、首飾、護照、私人證件、單證、合同、現金、私人信函、毒品、珠寶、玉器、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液體物品、產地來源不正確的物品、有腐蝕性或放射性、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關法律禁止及難以客觀確定價值的貨物。
12.貨運時效一般按照承運人的公布時效。時效不影響其它費用的結算和不可抗力免責權。
13.承運人對如下損失不承擔責任:
???A、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政府行為、戰爭等社會異常事件)造成貨物損壞 、短缺、滅失、污染、變質或遲延交付;
???B、因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質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損耗等造成的損失;
???C、托運人自行包裝或容器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現;
???D、托運人自行包裝,到達時外包裝完好而內件缺少或損壞;
???E、承運人包裝的非新品運輸,外包裝完好而內件缺少或損壞;
???F、由于托運人故意或過失導致損失;
???G、承運過程中發生的一切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對所托運貨物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特殊商業價值)。
14.凡因本單或與本單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向承運人總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本單于托運人簽字之時起生效。